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内和离任时,应当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