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款私存、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