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兴办基础设施或者进行其他重大项目的投资,需要借贷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提出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再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