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