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