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资金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