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