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民政、城市管理、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管理标准,建立台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功能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技术防范,并向市民进行安全用气提醒、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一)开辟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三)更新、改造老旧电气线路,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
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逐步配备小型消防车或者消防摩托车;
(五)新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前款规定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禁止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禁止电动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车充电。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
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