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当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