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高层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人员密集的商业聚集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