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高层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人员密集的商业聚集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