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下列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防范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