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交房时应当同步将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消防资料移交物业管理或者服务单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