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县、区财政应当对乡镇专职消防队装备和人员经费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