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县、区财政应当对乡镇专职消防队装备和人员经费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