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