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