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