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居住。禁止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