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消防安全约谈;消防安全约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