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