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