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