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民政、城市管理、教育体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管理标准,建立台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功能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