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市政供水主管道供水能力。

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技术防范,并向市民进行安全用气提醒、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