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市政供水主管道供水能力。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供气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技术防范,并向市民进行安全用气提醒、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