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三章生育调节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输精管结扎和复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剂;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五)与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二十一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十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日;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日;
(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二十一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
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