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