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