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