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输精管结扎和复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剂;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五)与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