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有效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施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输精管结扎和复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剂;(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五)与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