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