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