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