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