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