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条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