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