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