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