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重救治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