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

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