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