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