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