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