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2月2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
(2017年4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实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责任区范围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收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国土资源部门为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商店、超市、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六)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停车场和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中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单位为责任人;无经营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拒不签订责任书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责任人下达责任书。
责任书文本格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二)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四)饮食业油烟净化、排放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五)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停放点。
(一)生活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
(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一)不得违反规定占用绿地、损毁苗木、采摘花果;
(二)不得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
(三)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无缺损、断亮现象。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曝光。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外墙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实施搭建、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违反规定占用绿地、损毁苗木、采摘花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缺损、断亮不及时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