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