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实施情况考评制度,考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