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