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评内容。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