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识。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