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在责任区内的机动车未有序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停放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