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