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履行下列责任要求:(一)生活垃圾袋装,定时定点投放;(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