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绿化亮化完好,履行下列责任要求:

(一)不得违反规定占用绿地、损毁苗木、采摘花果;

(二)不得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

(三)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无缺损、断亮现象。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