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实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1日